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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摘编
来源: yl34511线路中心 日期:2025/06/03 浏览:

税收优惠

1、个体经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          

2、招用退役士兵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          

3、政策期限

①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未满三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

②延长政策期限:《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3号)

4、退税

本通知发布之日(2022年4月22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文件依据:《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3号)

创业贷款

1、创业贷款

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降低反担保门槛,并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财政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文件依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

文件依据:关于促进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7号)

2、创业培训

对有创业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管理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员相关培训时,安排15%的比例专门面向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党员经营者,持续提高其党性修养、依法合规经营和政策把握能力。

文件依据:关于促进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7号)

3、创业孵化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设立退役军人专区,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社会资本单独建设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住宿、家政、体育健身、特色农产品和手工艺品销售等基础领域,以及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领域的孵化。

文件依据:关于促进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7号)

4、创业担保贷款

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2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20万元的部分,鼓励市县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创业补贴

1、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具体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办理。

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文件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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