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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咸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来源: yl34511线路中心 日期:2018/10/23 浏览: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

第二条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在校员工、学龄前儿童、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其它居民30元,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 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约定式医疗服务,门诊就医划片定点。市直约定医疗机构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县市区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四条 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就近选择一家约定医疗机构作为自己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填写《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签约单》。各类在校员工由所在公司集中统一选择一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员工、其他居民重新选择约定医院,需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原签约单继续生效。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约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转诊费用),起付标准为40元,累计金额在40元以上至400元以内的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0%,累计金额不足40元和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二)参保人员每年门诊统筹限额只限当年使用,不结转到下年。

(三)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窗口就医应在享受优惠减免费用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结算,

第六条 参保居民必须在选定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未经约定医院批准自行到其它医院就医的,不享受门诊费统筹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转诊、急诊由约定医疗机构审批,其门诊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再到约定医院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七条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行为管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就诊结算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签约人数总金额按月拨付给约定医疗机构,基金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咸政发〔2008〕13号文件规定的门诊医疗待遇(即:每人每年100元及以下,医保基金支付40%)自行停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09年12月25日起在市直、咸安区、赤壁市试点试行,待总结完善后,逐步在全市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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