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34511线路中心(CN)有限公司-Official website

yl34511线路中心
  • 首页
  • 关于我们
    • ​yl34511线路中心简介
    • 公司领导
    • 组织机构
    • 专业介绍
    • 公司荣誉
  • 公司新闻
    • 公司动态
    • 党务动态
    • 教学动态
    • 学工动态
    • 创业就业动态
    • 社会服务动态
    • 竞赛动态
    • 校企合作动态
  • 党群工作
    • 组织机构
    • 规章制度
    • 党校在线
  • 教学科研
    • 人才培养
    • 教学管理
    • 科研管理
    • 技能竞赛
    • 专利展示
  • 员工工作
    • 学工制度
    • 员工组织
    • 资助政策
  • 创业就业
    • 政策解读
    • 就业指导
    • 创业指导
    • 双创之星
  • 团队队伍
    • 专家学者
    • 教学骨干
    • 科研骨干
  • 社会服务
    • 技术服务
  • 下载中心
  • 首页
  • 关于我们
    • ​yl34511线路中心简介
    • 公司领导
    • 组织机构
    • 专业介绍
    • 公司荣誉
  • 公司新闻
    • 公司动态
    • 党务动态
    • 教学动态
    • 学工动态
    • 创业就业动态
    • 社会服务动态
    • 竞赛动态
    • 校企合作动态
  • 党群工作
    • 组织机构
    • 规章制度
    • 党校在线
  • 教学科研
    • 人才培养
    • 教学管理
    • 科研管理
    • 技能竞赛
    • 专利展示
  • 员工工作
    • 学工制度
    • 员工组织
    • 资助政策
  • 创业就业
    • 政策解读
    • 就业指导
    • 创业指导
    • 双创之星
  • 团队队伍
    • 专家学者
    • 教学骨干
    • 科研骨干
  • 社会服务
    • 技术服务
  • 下载中心

员工工作

  • 学工制度
  • 员工组织
  • 资助政策

热点新闻

  • 党建引领送温暖 精准资助...
  • 七彩假期,多彩成长--工...
  • 武重现场工程师班“助岗...
  • 筑牢安全防线,守护青春...
  • 聚焦心理服务能力提升 --...
  • 科技点亮童心 智趣筑梦...
  • yl34511线路中心多维度推进资助诚...
  • 公司教师在第八届全国职...

资助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 yl34511线路中心 日期:2018/10/23 浏览: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 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 贷款人对高等公司的在读员工(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 高等公司的在读员工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员工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 高等公司在读员工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公司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公司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员工在读期间所在公司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 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公司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高等公司应对在读员工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公司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十三条 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改进服务,加强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

上一篇: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下一篇:咸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常用网站:
  • yl34511线路中心
常用学术网站:
    联系电话:

    0715-8217072

    Copyright © yl34511线路中心(CN)有限公司-Official website 版权所有